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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除程序(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9 11:00: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在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行为时依法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违法建筑的认定,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首先要进行调查或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要制作询问笔录,同时保存调查过程中的证据。作出违法建筑认定时,要明确具体指明违法建筑的范围,即指整栋建筑还是指哪一部分。

二、结果告知、异议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认定违法建筑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听证

因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当事人较大利益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违法建筑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委托及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六、催告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

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拆除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日期以及行政单位的印章。

八、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当事人在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留存视频或照片。